湖北日报讯(记者曾莉、通讯员王高锋、肖四生)3月5日从省应急管理厅获悉,日前我省印发了《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政府领导以及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作了规定,并规定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施问责的情形和方式。《细则》规定,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和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久拖不决,导致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以及包庇、纵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或者对其查处不力等九种情形按照规定进行问责。同时,细化了从重、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情形。对上级党委和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和交办的有关事项,不按规定落实的从重追究责任;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有立功表现,或者是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责任追究应当区分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细则》细化了表彰奖励规定,对在防止或者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防控、同安全生产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以及在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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