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忠凯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1月,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主席团决定将宫步坦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湖北省社区工作者条例〉的议案》交由湖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审议。为做好代表议案审议工作,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制定了代表议案办理工作方案。5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梁伟年同志率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省民政厅负责同志,赴十堰市、襄阳市就制定《湖北省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办理《关于制定〈湖北省社区工作者条例〉的议案》开展调研,实地察看社区治理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两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社区工作者代表围绕调研内容的情况介绍和意见建议。7月13日,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召开第十八次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加强社区工作者法治保障的重要意义
城乡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层基础。社区治理中共建是基础、共治是关键、共享是目标,要通过推动多元共治,保障所有治理主体平等参与,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社区居民。社区工作者是社区治理的主体之一,要全面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必须有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作支撑。为更好发挥社区工作者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需要为社区工作者提供必要的法治保障。
二、当前社区工作者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制度保障供给还不充分。无论在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多以政府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范社区工作者的选聘任用、职业发展、待遇保障等,还没有一部专门关于社区工作者的法律法规。二是职业权责边界不够清晰。在实际情况中,社区除了履行自治职能,还承担了大量行政性事务,由此导致,社区工作者履职和管理存在边界不清、权责不明现象,工作负担较重。三是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从调研情况来看,社区工作者报酬待遇不高、身份认同感不强、职业发展体系不健全等问题还比较突出,较难吸引和留住年轻的、专业的人员参与社区工作,社区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三、意见建议
社会建设委员会认为,社区工作者在社区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规范社区工作者的权利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职业化、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对于全面提高社区治理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就社区工作者及其职业化发展制定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
2020年6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了社区工作者范围对象、配备人数和基本职责,从选聘任用、教育管理监督、薪酬待遇、考核激励、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范。2021年10月,湖北省民政厅制定了《湖北省城市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办法(试行)》,对社区工作者选任招聘与退出、履职管理、考核、薪酬待遇等进行细化,为社区工作者职业化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基础。目前,全省城市社区工作者区级统一招聘、街道统一管理、社区统一使用的社会化管理工作还处于推进阶段,其选拔任用、考核管理、奖惩激励等相关配套机制还不健全。同时城乡社区工作者尚未统一身份,农村和城市社区工作者在选任、管理、使用上存在较大差异,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总结。有关部门可以先通过深化改革、健全制度、调整政策等方式先行先试、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时,再以地方性专门法规形式把成果巩固确定下来。
《湖北省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已作为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项目,拟于9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调研情况,征求各方面意见,社会建设委员会认为将社区工作者的职责定位、权利义务以及相关保障写入条例草案稿中是比较妥当的,现阶段可不单独就社区工作者制定地方性法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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